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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布时间:2011-01-18 17:12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232 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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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股票上市公告书编制和披露的要求

      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一)指引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发行人未披露《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上市公告的一般要求(与本章第一节中“招股说明书”一致)

      (三)披露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四)报送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五)上市公告书应真实、准确、完整

      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二、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管就上市而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股票上市情况

      1.发行人应披露的相关信息。

      2.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12项

      (三)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

      2.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和姓名,前10名股东的名称和姓名、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四)股票发行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六)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1.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2.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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