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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讲义--第八章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1-11-04 16:37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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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1)公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经济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行政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
  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
  2.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中国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考试大论坛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推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发行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对证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2)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3)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监管部门推荐企业上市前,要对企业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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