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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八章考点

发布时间:2011-03-02 14:42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532 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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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要求

      1.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3.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新增)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6)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

      (7)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5.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4)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4个)

      (一)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二)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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