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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投资基金冲刺笔记第一章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

发布时间:2011-05-16 21:43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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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

  依据基金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则为契约型基金。

  一、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基金公司有不同的基金合同;权益证券化。它将受益权证券化,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作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其设立的法律文件是信托契约,没有基金章程。

  二、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

  三、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一)法律形式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二)投资者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基金的股东。

  (三)基金营运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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