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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16)

发布时间:2010-08-27 21: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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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交接范围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单位被依法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会计人员编制决算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三)临时离职需要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四)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接替手续

  (五)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其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一)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按会计账面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电算化的单位,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 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会计工作交接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临时离职需要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B.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接替手续

  C.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D.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必须交接清楚

  [答案]ABCD

  (三)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例题·单选题】会计机构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离职办理交接手续的,负责监交的人员是()。

  A.单位负责人

  B.主管单位派出的人员

  C.人事部门负责人

  D.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答案]A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问题,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职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职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的会计工作岗位是()。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出纳

  C.稽核

  D.会计档案的保管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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