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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会计证会计基础重点讲义-财产清查程序

发布时间:2011-09-21 19:56   来源:会计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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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产清查
一 财产清查的意义种类和一般程序
财产清查的范围
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 全面清查的对象
(1)货币资金
(2)财产物资
(3)债权债务
全面清查的适用范围(多选)
2.局部清查的对象
(1)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
(3)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
(4)债权债务
【例1】(多)下面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是()
A年终结算前 B企业股份制改制前 C进行全面资产评估时 D单位主要领导调离时
[答案] ABCD
定期和不定期清查
比较:
1 定期清查的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的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二 财产清查的方法
现金的清查
方法:实地盘点法
银行存款的清查
方法:对账单法
不一致的原因:
(1)一方记账错误
(2)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存款单位与银行之间对于同一项业务,由于取得凭证的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登记入账,另一方未入账的款项。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往来款项的清查
方法:询证查询
【例2】(判断)在进行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不得在场()。
[答案]错误
【例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完毕后,可以作为调整企业银行存款余额的原始凭证。()
[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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