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三公”原则。
4.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知识点2】转让范围的界定
1.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2.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企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3.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知识点3】受让资格
1.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2.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3.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知识点4】转让程序
1.审批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
▲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国资委负责。
▲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牵头。
▲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2.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
▲公开竞价
3.转让价款的支付
▲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
▲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4.外资外汇登记
转让当事人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
涉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外资外汇登记。
5.股权过户
6.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外汇收入的处置
转让方:结汇。
外商:从上市公司分得的收入,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依法购汇,汇往境外。
7.转让后的政策待遇
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七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考试要求】
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
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知识点1】战略投资者应遵循的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点2】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进行投资。
4.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3】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近 3年来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知识点4】战略投资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和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这两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1.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4.报批。
5.批复。
6.设立外汇帐户。
7.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8.上市公司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
9.办理相关手续。
【知识点5】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1.外国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限制性规定(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 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须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2.变更的条件及手续
(1)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率低于 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并购)”。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率低于 10%,且该投资者非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3)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新的受让方仍应符合规定的条件承担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向证监会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