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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 - 发行与承销笔记(12)(11)

发布时间:2010-09-29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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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更后的处置

  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1)书面申请。

  (2)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帐户内资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

  (3)商务部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4)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 第八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考试要求】

  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

  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

  2006年9月8日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知识点1】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1)股权并购情形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独资企业。

  (2)资产并购情形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2.例外情况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再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于关于设立外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2】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1.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

  资产并购仅允许以 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的情形。

  2.并购要求

  3.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4)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6)税务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知识点3】基本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 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低于25%的,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享受外资待遇,其举债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2.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 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3.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可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4.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出资比例的确定

  (1)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对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3)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6.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

  (1)股权并购投资总额上限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注册资本在 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注册资本在 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 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 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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