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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 - 发行与承销笔记(12)(5)

发布时间:2010-09-29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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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须再次公告的,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和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披露。

  3.应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1)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2)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还应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说明。

  (3)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变更的说明。

  (5)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6)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

  4.管理层收购

  ▲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 >=1/2

  ▲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是指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有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6.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时,应调查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

  (2)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3)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在证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的证明。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立即作出公告,并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知识点5】间接收购规则

 

 

  1.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其后,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2.有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控股股东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尽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6】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1.申请豁免的事项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2)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获得豁免的应减持至30%以下。

  2.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得转让其在该公司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的部分,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1)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并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7】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

  1.财务顾问的职责:尽职调查、专业化服务、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等。

  2.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

  3.独立财务顾问的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4.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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