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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会税法强化讲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3)

发布时间:2011-06-22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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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二)税率

  由于在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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