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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耕地占用税法

发布时间:2011-11-01 18:55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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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八、耕地占用税法

  一、耕地占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环节一次性课税;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征;

  3.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业土地,也视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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