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于其所在地计算贴花。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因为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尽管总承包合同已依法计税贴花,但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是一种新的凭证,又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
11.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始于深圳和上海两地证券交易的不断发展。现行印花税法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2.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五、税收优惠
(一)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三)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四)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五)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六)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七)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八)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九)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1.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2.汇贴或汇缴办法。
汇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
汇缴——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3.委托代征办法。
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代售,按代售金额5%比例支付手续费。
(二)印花税的管理与处罚
1.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2.无罪处罚
(1)未贴、少贴、未注销的。
(2)纳税凭证没有妥善保存的。
3.有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