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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关税退还

发布时间:2011-10-27 16:44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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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五、关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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