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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税目与税额

发布时间:2011-10-28 19:10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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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四、税目、税额

  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适用于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办法计征,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8.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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