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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企业所得税法(2)

发布时间:2011-06-22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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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结合第4点掌握。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①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③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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