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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个人所得税法(2)

发布时间:2011-06-22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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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一)股票转让所得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节 税 率

   【补充】征收方法:

   1.按月征收

   2.按年征收

   3.按次征收

   (一)税率的基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二)税率的特殊规定

   1.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税率为10%。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2. 劳务报酬,加成征收。

   3. 财产租赁,税率为20%。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一、费用减除标准

   按税法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2008年3月1日前每月1 6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 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同劳务报酬相同。但财产租赁所得相对复杂。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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