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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个人所得税法(3)

发布时间:2011-06-22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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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但是公司董事、监事,其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取得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规定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各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分别计算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三)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扣除项目。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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