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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辅导第十四章 3

发布时间:2010-12-08 14:15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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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此外,还有扣除法和抵税法。

  一、免税法

要点

运用

1.含义: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

(1)使用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
(2)有限制条款

2.两种具体形式

(1)全额免税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不考虑免税的国外所得)×适用税率

(2)累进免税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考虑免税的国外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一)全额免税法:

  【例14-1】A国甲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A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万~80万元,税率为35%;81万~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346140104]

  (1)A国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对甲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应征所得税额为:

  60×30%+10×35%=21.5(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

  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二)累进免税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例14-2】在上例中,如果A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时,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346140105]

  『正确答案』

  (1)A国采用累进免税法时,对甲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只对其国内所得征税,但要将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考虑,以确定其国内所得适用的税率。应征所得税额为:

  [60×30%+(80-60)×35%+(100-80)×40%]×70/100=23.1(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

  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3.1+9=32.1(万元)

  【例题?单选题】(2009年)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  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 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

  A.29万元         B.33万元

  C.34.5万元        D.49.5万元

  [346140106]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所得税额=(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

  二、抵免法

  含义: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1.基本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2.两种具体形式

  (1)直接抵免: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提示】适用三种情况:(1)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2)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3)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全额抵免

限额抵免

  (2)间接抵免: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税款,允许部分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提示】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

多层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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